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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史某乙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阜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阜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阜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阜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史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从事木材购销生意。2019年10月21日,阜南县**镇**村村民霍某某(另案)将本村村民史某乙所有的位于大黄郢北地28棵杨树以10800元价格卖给马某某。同年10月23日,马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史某甲共同将该28杨树棵予以砍伐。经鉴定,被滥伐的树木立木蓄积达14.3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史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史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史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砍伐林木14.383立方米,数量较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云飞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阜南县**镇**村**队**号;史某甲取保候审在阜南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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