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11989********,回族,初中文化,宁夏青铜峡市人,户籍在宁夏青铜峡市**镇**村**组**号,无业。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勉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86********,回族,中专文化,宁夏贺兰县人,户籍在宁夏贺兰县**街**村**号,无业。2018年7月1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7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20日、3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7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勉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街**小区**号营业房内开设游戏厅,在该游戏厅内设置捕鱼机、猫机、鸟机等游戏机,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2018年7月9日20时许,刘某某、黄某某等人在该游戏厅进行赌博时被民警查获,当场缴获捕鱼机16台、猫机7台、鸟机4台。经鉴定,缴获的27台游戏机,为具有设定倍率、上分、退分、荧屏积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019年9月20日,马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3.辨认笔录;
4.证人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马某某、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勉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彩艳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勉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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