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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刘某甲等5人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乡**村**号,现住米脂县**家园**单元。2015年1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清涧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9年12日28日,因殴打他人被米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2年11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米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7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米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2日28日,因殴打他人被米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3月17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镇**村**号,现住米脂县**街**号。2015年9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米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200元。2019年12日28日,因殴打他人被米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3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米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3月17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甲,曾用名艾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5年5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米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2019年12日28日,因殴打他人被米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3月18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9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号,现住米脂县**巷**号。2019年12日28日,因殴打他人被米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3月17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害人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7281985********,现住榆林市米脂县**镇**巷**号。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王某某、曹某甲、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曹某甲、王某某在米脂县步行街忘忧酒吧内喝酒唱歌,因被害人惠某某妻子刘某丙从马某某等人桌子上拿走话筒,马某某与惠某某发生争执并站起身相互对骂。马某某将手中瓜子扔向惠某某,并用手击打惠某某手部但未打中,惠某某顺势拿起桌上的啤酒瓶朝马某某打去但未打中,马某某、王某某、刘某甲、曹某甲一哄而上朝着惠某某的头部、身体部位拳打脚踢,刘某甲用啤酒瓶打击惠某某的头部。马某某等人被在场人员劝开后,双方仍争执不休。王某某快速走过去殴打惠某某,艾某某用啤酒瓶子打击惠某某的头部。

经陕西省米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惠某某2019年12月24日头面部所受伤情程度为轻微伤、胸部所受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刘某丁等的证言;3.被害人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甲、艾某甲、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甲、艾某甲、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甲、艾某甲、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马某某、王某某、刘某甲、艾某甲均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判处艾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曹某甲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曹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槿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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