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9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平度市**街道办事处**村**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2000********,汉族,大学文化,学生,户籍在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96********,汉族,大学文化,学生,户籍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滩**街**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在青岛市市北区佳世客优衣库店内,采取拆除防盗扣的方式,盗窃羽绒夹克1件,价值599元。
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在青岛市市北区佳世客优衣库店内,采取拆除防盗扣的方式,盗窃针织开衫1件,价值249元,被当场发现。
2019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王某某经预谋后,至青岛市市北区新业广场优衣库店内,采取拆除防盗扣的方式实施盗窃,因被店员发现,盗窃未遂。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王某某经预谋后,先后5次至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佳世客优衣库店内,采取拆除防盗扣的方式,共盗窃衣物18件,价值人民币3631元。
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经预谋后,至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佳世客优衣库店内,采取拆除防盗扣的方式,盗窃衣物5件,价值人民币1695元。
2019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经预谋后,至青岛市市南区万象城优衣库店内,采取拆除防盗扣的方式,盗窃衣物4件,价值人民币1296元。
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与一网友(未获)预谋后,先后10次至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佳世客优衣库店内,采取拆除防盗扣的方式,共盗窃衣物19件,价值11581元。2019年12月20日实施盗窃后,被告人马某某被当场抓获,并被查获羽绒服1件。
后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分别被抓获,在刘某甲住处查获所盗窃的羽绒服1件,在王某某住处查获所盗窃的衣物7件和作案工具拆扣器1个。
查获的涉案衣物已全部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持拆扣器;2.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说明、损失商品明细表、证明函、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王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 鑫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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