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住平凉市***镇**村**社,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4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快手平台认识了被告人刘某某,后二人便发展成情侣,因二人平时没有正当职业无生活来源,刘某某无力偿还外债,马某某便提议通过微信平台发布保过驾证、处理车辆违章等虚假信息骗钱的主意,刘某某同意后,该马便用刘某某账号为lj**********的微信号在微信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信息。
1、2019年8月19日,被害人靳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添加了刘某某微信后,马某某谎称其是平凉市崆峒区交警支队车管所工作人员,称其能为靳某某处理违章并办理科目一考试,之后该马先后四次骗取靳某某2000元。8月20日,马某某又以庄某某交警队车管所工作人员身份,以受理和制作驾证为由骗取靳某某1000元。
2、2019年8月20日,被害人徐某某在微信平台看到马某某发送的保过科目三信息后便添加了对方微信。后马某某以给徐某某处理科目三考试、收取考试费、打印费为由骗取该徐2000元。次日徐某某通过驾校查询无果后便询问马某某,马某某先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之后将徐某某微信拉黑。
3、2019年8月20日,被害人郭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保过驾照的信息后便添加了对方微信。马某某便以给郭某某保过科目三考试为由,先后四次骗取郭某某3200元。
4、2019年9月10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快手”平台看到保过驾证信息后便添加了对方微信。之后马某某谎称其是平凉市车管所工作人员,便以给李某某办理科目一考试为由骗取该李800元。
5、2019年9月6日,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保过驾照的信息后便添加了对方账号为lj********的微信。同年9月6日至11日期间,马某某以办理驾证收取代考费、资料费、科目一至科目四办理费为由,先后五次诈骗李某甲7200元,之后将李某甲微信拉黑。
6、2019年9月9日,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看到保过科目二的信息后添加了对方微信,当天15时许,马某某便以收取科目二考试费、资料费、补考费为由诈骗陈某某1800元。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作案6起,骗取靳某某3000元、徐某某2000元、郭某某3200元、李某某800元、李某甲7200元、陈某某1800元,涉案总价值18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二人诈骗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靳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麦长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庄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593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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