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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9********,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街**号,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经共同商议后决定在网络上开设赌场。2018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马某某通过移动通讯终端,使用手机微信建立微信赌博群,并以“九九山城麻将”手机APP软件为平台,通过在游戏内先后建立麻将馆“****”亲友圈(ID:63*****)和亲友圈(ID:45*****),并购买赌博所需要的房卡,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刘某某、马某某共同对所开设的网络赌场进行管理,招揽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并对每轮大赢家抽头渔利。

该赌场以赌注为1元起48元或者96元封顶(手机APP软件中的虚拟分数1分对应人民币1元),每8局为一轮打“万州换三张”麻将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向每一轮结算分数时的最大赢家依照所赢取分数通过闲聊、微信、支付宝以转账、发红包的方式抽取5元、10元不等的茶钱(抽取茶钱范围:50分以下不抽取,50分至99分抽取5元人民币,100分及以上的抽取10元人民币)。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共计抽头渔利47860元。

2020年10月10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10月13、14日,马某某、刘某某先后主动到达巫溪县通城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10月14日,马某某、刘某某在公安机关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7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九九山城麻将亲友圈战绩表、闲聊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杨  舒      

张晋齐

 

                           2020年1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村**组;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街**号

2.刑事案卷十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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