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社区乐园新村*栋*单元***号,住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社区乐园新村*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湘潭县石潭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 3月上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冯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镇丁字村4栋1号被害人朱某某家,趁其家里无人,由被告人冯某某在门外负责望风,被告人马某某徒手将朱某某家的大门强行扳开入室盗窃。盗走客厅里的一台黑色绿源牌电动车、放于卧室地上的6瓶白酒(其中2瓶台天朝上品贵人一代、2瓶泸州老窖、2瓶汾酒杏花村)和2瓶食用油;放于冰箱内的腊鸡、腊鱼、腊肉和放于餐厅柜子抽屉内的15元现金。后被告人马某某以35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电动车变卖,分给被告人冯某某3瓶白酒、1桶食用油、若干腊肉和变卖电动车后的150现金。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朱某某,其他财物被被告人挥霍一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色绿源牌电动车价值2040元;被盗2瓶茅台天朝上品一代白酒价值186元(其他被盗财物因不确定其型号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电子数据等。
被告人马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冯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入室偷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冯某某起其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马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建议对冯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文璠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51****5994;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