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75********,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秦安县人,农民,住秦安县**乡*村**队**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30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赌博罪移送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受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马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的事实
张晓艳、张晓霞(均已判刑)等人在陇西县境内长期经营赌博非法行业,并且有组织的实施多种犯罪,聚敛巨额非法利益。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张晓艳、张晓霞为组织者、领导者,张蕴宝、张忠才、李聚强、王保民、梁军明、李春杰、沙燕、许占林、莫庆荣(张忠才另案处理,其余均已判刑)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马某某及沙占虎、董小龙、蔺军林、康凯、王龙、张韶军、张清、孙颖、孟强、李望宏、张老五、鲍金奎、蔺亚军、丁强、邢广立、周龙(邢广立另案处理,其余均已判刑)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组织招场聚赌的方式在赌场放账、抽头,将赌债转换为高利贷,进而使用暴力、软暴力的方式讨要赌债,聚敛财产,用于支持组织活动,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为组织“平息事件”,维持组织稳定,不断壮大组织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该组织自2008年以来,盘踞陇西长达10年,有组织的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赌博、敲诈勒索、抢劫、非法拘禁等多种犯罪,聚敛巨额非法利益,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在陇西及周边群众中造成极大的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群众合法利益受损后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该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主动加入,自愿接受“哨兵队长”王保民、李春杰的指挥,伙同鲍金奎、张老五、蔺亚军,在2014年至2016年间,先后八次在陇西县城周边张家坪山、仁寿山、西二十铺山、殷家山、影视城背后山、河浦桥附近、板羊村、和平沟等山上或农户家中,为组织开设赌场搭建帐篷、布置赌场、站岗放哨;其中在和平沟一农户家中赌博结束后,张晓霞将1000元酬劳交给马某某,由马某某负责向李春杰、鲍金奎、蔺亚军分发。另外,被告人马某某于2015年后半年,还将其位于陇西县菜子镇板羊村住宅提供给组织用于开设赌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借条、账本、赌具等物证、书证;2.同案犯李春杰、王保民、鲍金奎、康凯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笔录。
二、被告人冯某某赌博罪的事实
2016年5、6月份,张晓艳、潘飞、宋飞飞、孟强(均已判刑)等二十余人,在陇西县首阳镇西二十里铺唐堡子山上搭建帐篷,以摇骰子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已判刑)以“点子公司”的方式进行参赌,赌资达7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等书证; 2.同案犯潘飞、张蕴宝、李保红、孟强等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一般参加者,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冯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维耀 李胜民 范红梅
2019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渭源县看守所;
2.侦查卷26册、补充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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