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二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个体业主,住安徽省苏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2019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冀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人,个体业主,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乡**村**队**号。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至30日被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冀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未查验辽宁省大连市**区**街37号张某某(已判刑)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而以8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废旧线路板20余吨,后张某某将上述线路板以900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临沂市河东区**办事处**村郭某某(已判刑)等人,郭某某等人在沂南县**镇****村一加工点将上述线路板进行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主动投案。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马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2、2018年8月,被告人冀某某在未查验临沂市河东区艾某某、崔某某等人(已判刑)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而以81400元的价格销售给艾某某等人废旧线路板20余吨,艾某某等人在沂水县**镇****村一加工点将上述线路板进行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冀某某及同案犯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冀某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树芬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冀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马某某1581125****、1520557****;冀某某1523376****);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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