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89********,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无业。2020年1月1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9日由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1271978********,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镇***村***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高安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9日由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5********,河北省沧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县**乡***村***号,无业。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兹某某、马某某、孟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于2020年3月4日、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兹某某为了赚钱,想到利用信息网络(微信)发布驾驶证贷款的虚假信息,骗取驾驶人员卖驾驶证分数,从中获利,而其手上没有驾驶证的客户。2019年2月,被告人兹某某将这一想法告诉了被告人孟某某,并将从网上找来的驾驶证贷款虚假信息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孟某某,让被告人孟某某在微信群发布。该虚假信息称:为海关走私车办理合法的手续伪造行驶记录,需要将驾驶证的分扣完,全部扣完后通过特殊渠道35天内全部恢复,事成之后可以得到40万-80万的贷款,并声称此贷款实为佣金,免还。被告人马某某看到该虚假信息后主动联系上被告人孟某某,三人约好在湖南省娄底市见面。见面后,被告人兹某某将被告人马某某发展为下线,帮助其在微信群散布驾驶证贷款虚假信息。并承诺只要被告人马某某找来有驾驶证的人,就能赚钱,
之后,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创建了驾驶证贷款1群、2群、高安面签群、驾照报名1群、2群、高安群等微信群,并在以上微信群里面散布驾驶证贷款虚假信息。被告人马某某在这些群里面通过筛选为被告人兹某某招揽了38名A证驾驶证的驾驶人和1名B证驾驶证的驾驶人,将这39名驾驶人重新组建群,群名称为高安群(群主马某某)。组建高安群后,被告人兹某某、马某某、孟某某分工明确。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群联系驾驶人员到高安市来,负责记账和食宿安排;被告人兹某某负责联系“黄牛”,并带驾驶人员到高安市交警大队违章处理大厅处理违章贩卖驾驶证的分数。被告人孟某某负责给马某某报销驾驶人在高安处理违章期间的食宿开支及400元路费。之后,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于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安排有A证或者B证的驾驶人到高安市交警违章处理大厅处理违章“扣爆”业务。处理完违章之后,被告人马某某在兹某某指使下以各种理由(中央巡视组检查,最近查得严、被抓了等理由)在高安群里面安抚驾驶人,让他们耐心等待,后驾驶人发现被骗上当。经查,从2019年2月25日至3月22日,被告人兹某某通过“黄牛”罗某某处理车辆违章业务总计约40单,非法获利约318100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天津站被警方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在天津派出所;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兹某某在云南省玉龙县被警方抓获归案,并于当日羁押在丽江市看守所;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河北沧州被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5、转账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兹某某、马某某、孟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创建多个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骗取驾驶人处理违章业务,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兹某某属主犯,被告人马某某、孟某某属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马某某、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志勇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告人兹某某、马某某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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