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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何某甲等拒不执行判决案)_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795号

被告单位绍兴市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3062155********,住所地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法定代表人何某乙。

诉讼代表人何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绍兴市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单位绍兴市某某包装带厂,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3060275********,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镇**村,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诉讼代表人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绍兴市某某包装带厂员工。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绍兴市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绍兴市某某包装带厂法定代表人,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2018年12月27日因拒不执行判决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9年1月1日因拒不执行判决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刚亮、王杰,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绍兴市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绍兴市某某包装带厂实际负责人,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超欣、沈春慧,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绍兴市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市某某包装带厂,被告人马某某、何某甲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二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辩护律师、二被告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单位绍兴市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市某某包装带厂,被告人马某某、何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日,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603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马某某、何某甲返还许某某借款本金245万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判决被告单位绍兴市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某包装机械公司)、绍兴市某某包装带厂(以下简称为某某包装带厂)对被告人马某某、何某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马某某、何某甲仅履行了1529570.74元。被告人马某某、何某甲以及由二人实际控制、管理的被告单位某某包装机械公司、某某包装带厂在未向人民法院报备的情况下,擅自将该二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及该二单位银行账户收到的货款、借款等用于支付生活开销、生产经营、偿还其他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等,共计2000万余元,致使(2016)浙0603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部分无法履行,其中某某包装带厂实际履行能力为58072.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何某甲按照上述民事判决履行了3216629.26元,并与许某某达成和解。目前该民事判决已全部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执行和解协议,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流水,银行转款凭证、执行、调解款票据,委托书,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绍兴市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市某某包装带厂,被告人马某某、何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绍兴市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市某某包装袋厂及被告人马某某、何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马某某、何某甲系被告单位绍兴市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市某某包装袋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共同犯罪。被告单位绍兴市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市某某包装袋厂,被告人马某某、何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  希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联系电话1336252****)、何某甲(联系电话1335759****)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诉讼代表人何某乙联系电话1895750****,段某某联系电话1500585****;

3.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卷、检察卷一卷;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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