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兰州市皋兰县,住兰州市皋兰县**镇**村**社**号,系挖掘机司机。2017年9月1日,因吸食冰毒,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3月25日,因吸食冰毒,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由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2日由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水市秦州区,住兰州市城关区**大道**号**室,系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步行街**服装店导购。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由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2日由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代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得知曹某甲因猎杀国家保护动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消息后,其因与曹某甲有债务关系,为讨要欠款,经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马某某、代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双方约定帮忙讨要欠款酬金为5万元后,由王某某组织,李某某纠集被告人马某某、代某某等七人于2017年7月19日前往张掖市山丹县寻找曹某甲的儿子曹某乙索要欠款。因曹某乙躲避不见,被告人马某某、代某某等七人于曹某乙家中守候。2017年7月21日15时许曹某乙被李某某等人在张掖市山丹县仁和大道守候时发现,并强行按在其驾驶的丰田霸道车内,约18时许被马某某、代某某等人强行带往兰州新区。途中曹某乙曾两次呼救均被马某某、代某某以胳膊勒颈部、用手捂嘴的方式制止。7月22日凌晨1时许,曹某乙被强行带至兰州新区经七路北头马路边,王某某用棒球棒殴打并辱骂曹某乙,逼迫其给李某某还钱。当日中午12时许,李某某等人将曹某乙带至兰州新区彩虹城A区西门北侧的**茶府,在茶府内李某某等人逼迫曹某乙写了30万元的欠条和以丰田霸道车抵押欠款的保证书。期间,李某某让曹某乙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刷取18000元,并安排陈某乙(另案处理)以微信扫码的方式给陈某甲支付5000元辛苦费。之后李某某与陈某乙等人驾驶面包车于次日凌晨1时将曹某乙送回山丹县。被告人李某某将曹某乙驾驶的丰田霸道车交于王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8月26日将该车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方式抵押给陈某丙,从陈某丙处借款4.8万元,王某某将该4.8万元用于自己开销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乔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曹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代某某为协助李某某讨要欠款,在王某某的组织下同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一道前往张掖市山丹县强行将曹某乙带至兰州新区,途中曹某乙曾两次呼救均被马某某、代某某以胳膊勒颈部、用手捂嘴的方式制止,非法限制曹某乙人身自由30余小时。被告人马某某、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代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青
助理检察员:高彬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代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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