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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64********,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中共党员,住山东省平度市**街道**路**号**楼***户。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65********,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群众。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镇**路**号,住山东省平度市**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马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8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2020年2月22日退回平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平度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被告人付某某、马某某加入“共享技能”非法传销组织,该组织采取免费注册会员后,要求会员在指定地点(合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物以获得推广获利资格和期权股的方式收取会员费用,以直接推荐奖励(300元,平台扣除10%得270元)和见点推荐奖励(66元,见点奖励2至10层)的奖金制度推广。被告人付某某、马某某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积极宣传“共享技能”业务,不断发展会员,骗取财物。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会员id为40403的账号处于第14层,有下级层级23层,下级会员1730人,其中直接下级会员15人,间接下级会员1715人,下级中有效会员共1593人。被告人付某某共获得奖励591次,累计获得奖励金额74,320.00元。其中,直接推荐下级15人,共获得直推奖励16次(有1次为下级续充推荐奖励),累计金额14,140.00元;获得见点奖励575次,累计金额60,180.00元。被告人付某某在平台上的提现总金额为62,754.00元。被告人马某某会员id为57267的账号处于第17层,有下级层级20层,下级会员1110人,其中直接下级会员29人,间接下级会员1081人,下级中有效会员共1007人。被告人马某某共获得奖励403次,累计获得奖励金额66,952.00元。其中,直接推荐下级29人,共获得直推奖励30次(有1次为下级续充推荐奖励),累计金额26,656.00元;获得见点奖励373次,累计金额40,296.00元。被告人马某某在平台上的提现总金额为60,6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马某某组织、领导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马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立杰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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