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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于某某贪污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公诉刑诉〔2016〕2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21971********,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抚顺县**局**,住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21965********,汉族,大学文化,系辽宁**大学**,辽宁**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抚顺市新抚区**街**号楼**室。2015年9月20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1年初,在任抚顺县**局**期间,与辽宁**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某经合谋后,由于某某制作虚假的家电“以旧换新”申报材料,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保证申报材料的审批通过。2011年3月起,被告人于某某陆续申报了1972台电脑“以旧换新”补贴款的申请,抚顺县**局最后审批通过了1479台电脑的补贴款,抚顺县**局从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分六次支付给于某某补贴款共计人民币共计589900元,于某某在得到前两次补贴款20万元后,将20万元全部分给了马某某,此款被马某某个人占有。经查证,已拨付的补贴款中有783台电脑为虚假申报,共计313200元的“以旧换新”补贴款被二被告人套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证据材料;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于某某,共同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13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媛、周子琪

2016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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