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马*林,男,19**年**月**日生,云南省罗平县人,布依族,身份证号5303241997********,初中文化,家住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3日以涉嫌盗窃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春,男,19**年**月**日生,云南省罗平县人,布依族,身份证号5303241990********,初中文化,家住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3日以涉嫌盗窃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林、马*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林、马*春等人驾驶云******号车到罗平县**乡**小学门口,将洪**的一辆国威牌三轮电动车盗走,推行300米左右至罗平县**乡林业站旁将该电动车电池盒等处撬烂取出电瓶后将电动车体丢弃在路旁。经鉴定,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25元。
2.2019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林、马*春等人驾驶云******号车到罗平县**乡**街上**快递经营店旁,将刘**的一辆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盗走,把该车前面板撬烂接通电源后用来运输所盗电动车电瓶至800米左右处的**乡**村委会**村桥头,后将该车电瓶取走、将车体丢弃在桥头空地上。经鉴定,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3.2019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林、马*春等人驾驶云******号车到罗平县**乡**街上**寿衣店门口,将何**的一辆二轮电动车上的南都牌电瓶5只、旭牌电瓶1只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上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44元。
4.2019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林、马*春等人驾驶云******号车到贵州省兴义市**镇**中学门口,将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上的5只中原骆驼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812.5元。
5.2019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林、马*春等人驾驶云******号车到师宗县**街道***路**号门前,将孟**的一辆二轮电动车上的4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67元。
6.2019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马*林等人驾驶云******号车到罗平县**镇***居委会***村刘**家旁的路上,将刘**的一辆三轮摩托车上的92号汽油盗走10升。经鉴定,被盗汽油价值人民币68元。
7.2019年1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马*林、马*春等人驾驶云******号车到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刘**家路口处,将刘**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上的5只骏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物证照片等;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张**、欧**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刘**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林、马*春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罗发改价认结论[2020]5号”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林、马*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林、马*春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林、马*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共同犯罪情形,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林系主犯、被告人马*春系从犯;被告人马*林、马*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林、马*春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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