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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马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号,现住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7时许,在甘州区**公路“**拉面馆”门口,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胡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马某用手中的碗砸到胡某的脸上,致使胡某面部、颈部被瓷片割伤。经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马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的陈述;

3证人曹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繁婷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马某现取保候审于甘州区**小区**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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