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马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街**号,现住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7时许,在甘州区**公路“**拉面馆”门口,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胡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马某用手中的碗砸到胡某的脸上,致使胡某面部、颈部被瓷片割伤。经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马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的陈述;
3证人曹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繁婷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马某现取保候审于甘州区**小区**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