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路**园**单元**室,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刘雷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思广伟在榆林高新区中央公园北门疯狂烤吧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马某某嫌思广伟言语挑衅,多次对思广伟实施殴打,并持酒瓶击打思广伟头部,后逃离现场。
经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思广伟的伤情为双侧鼻骨骨折及颌骨鼻突粉碎性骨折符合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思广伟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一处轻微伤、二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亚梅
井姣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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