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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抢劫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385号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0********,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号,在深无固定住址。因抢劫嫌疑,于2018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16日5时许,马某甲(因本案已判决)驾驶一辆小汽车(粤BP3****)伙同被告人马某乙在本市罗湖区**路将卖淫女杜某某带上车,准备寻找地方嫖宿,后两人和被害人杜某某因为嫖资问题发生争执,马某甲和被告人马某乙便商量抢劫杜某某的财物后将杜某某赶下车,当车行至福田区**路**隧道内时,马某甲、马某乙二人使用喷雾器、电棍对被害人杜某某实施殴打,并抢走杜某某女式提包一个,得手后,被告人马某乙将被害人杜某某推下车,并同马某甲驾车逃离现场,随后马某甲所驾驶车辆与他人车辆相撞,马某甲,马某乙便弃车逃跑。后民警将该小汽车扣押,并在车内缴获马某甲、马佘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喷雾剂、电棍、诺基亚手机二部和被害人被抢的挎包。经查,被害人杜某某被抢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手机一部、**手机一部(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810元)、钱包一个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马某乙在本市龙岗区**路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喷雾剂一支、电棍一个、**手机一部、**手机一部、**手机两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照片说明书,手机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有关人员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8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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