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马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6********,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2016年5月11日因盗窃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8月22日释放。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辛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抢劫、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于2019年10月16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马某遗漏盗窃犯罪一起;2019年11月1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辛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辛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辛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吴某甲(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因年龄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另行处理)驾车至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趁**商行内无人之机,将**商行的卷闸门撬开,盗得超市内的现金2800元、吉祥兰州20条、扁盒兰州10条、黑兰州30条,香烟价值12400元。
2.2019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吴某甲、周某某(另案处理)、王某、马某某等人驾车至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湾,将**超市的玻璃门砸烂,进入超市内,盗得超市内的现金3300元、软中华6包、精品吉祥兰州23包、黑兰州16包,香烟价值1283元。
3.2019年5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周某某、王某、马某某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路段将被害人吴某乙无故拦截,辱骂殴打后将吴某乙放入马某驾驶的汽车后备箱带至礼县**镇一垃圾场。马某、王某、马某某、周某某对吴某乙殴打后,强迫吴某乙交出银行卡和密码,到**镇邮政银行取现金10000元,后将吴某乙放回。2019年6月7日,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吴某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破案后,追回被抢现金并发还失主。
4.2019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周某某、吴某甲、王某、马某某驾车窜至陇南市徽县**镇街上,趁该镇**超市无人值守之机,将**超市的卷闸门撬开,并砸破超市玻璃门,王某和马某某钻进超市内,其他人在外望风,盗得超市现金2893余元,香烟有黑兰州、红塔山新势力、好猫长乐、黄鹤楼天下名楼、利群、一品黄山等100余条,后驾车逃至天水,将部分香烟销赃,赃款共同挥霍。破案后追回香烟71条2包,价值11234元,剩余香烟未追回,价值无法鉴定,追回的各种香烟,已全部发还失主。
5.2019年5月3日和5月11日,被告人辛某在自家经营的小卖部先后两次从马某、王某、周某某、吴某甲、马某某手中收购从**镇**商行、陇南市徽县**镇**超市盗窃的各种品牌香烟100余条。2019年5月19日民警从辛某处查获尚未出售的被盗香烟71条零2盒,价值11234元。追回的香烟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马某、辛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明知盗窃的财物而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辛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辛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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