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马*,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2019年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取保候审,2020年2月2日转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晚,被告人马*伙同罗*、焦*、李*、杨*(四人已判决)、母*(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将符*买的福特商务车损毁,后被告人马*驾车伙同罗*、母*、焦*、李*、杨*等人窜至新野县汉城路劳动局道内,李*、杨*持工兵铲将符*停放在路边的福特商务车损毁。经鉴定,该车的损失为5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凤冕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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