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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合同诈骗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马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山东省临沂市**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马某以经营化肥店需要大量资金为由,承诺支付利息,通过“打白条”和以被害人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先后向合阳县**镇雷某某等14名被害人借款共计289500元,将借得的钱款用于家庭支出及偿还他人欠款。同时,被告人马某以支付部分被害人少量利息的方法拖延还款时间,并采取抵押房产之手段,骗取债务人雷某某信任,暗地里将自己名下的化肥店转让变卖后于2008年12月携款潜逃,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和证件外逃十余年,直至2019年4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经营化肥的名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通过“打白条”和以被害人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后携款潜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耀中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证据目录四份。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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