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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马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回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住大湖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经临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于2020年6月23日00时17分许,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F18K33小型轿车将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吉AR65C0的小型轿车刮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驾车逃离现场,在驶往白山方向时,在临江市嘉临线1265公里处,被临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花山中队在执勤过程中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马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5.71mg/100ml,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平

2021年1月26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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