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马**,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毕业,新野县电业局****,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电业局家属院01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21时10分,在新野县人民路老三中路口处,被告人马**酒后驾驶豫R98V22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与由北向南左转向东行驶焦**驾驶的豫****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马**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20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马**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焦**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马**赔偿焦**3000元,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霞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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