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马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徐某区**村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路路口右转弯吋,与沿易保路由北向南行驶董某驾驶的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碰撞,致双方车辆损坏、马某受伤。事故后,董某报警。经事故认定,马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无责任。 经鉴定,马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马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志伟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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