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马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某某路***号*号楼***,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5日被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甘J2Z***号“猎豹”牌小型客车从定西市电力局北门口驶往定西北收费站,当行驶至定西北收费站匝道处,发现前方有交警查车,遂弃车逃离,后交警在交通北路路边树丛中将其抓获。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3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蔺泽清
检察官助理:徐亚玲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83;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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