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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危险驾驶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昭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马某,男,生于200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8112000********,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元市昭化区人,住昭化区**镇**村**组**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马某饮酒后驾驶川HC****普通二轮摩托车在212国道上沿**镇至**镇方向行驶,2时56分行驶至212国道829km+590m(小地名:昭化区**镇**村**组)处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被告人马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马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54.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判定标准。2020年8月19日,经广元市昭化区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马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某、吕某某证言;

2、驾驶人及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3、鉴定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件、辨认笔录;

5、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东平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

3、案件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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