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居民身份证号15020419870706****,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光辉三区光辉佳苑**栋***号 ,现住新疆喀什市新疆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电力家属院*号楼*单元**室,个体,准驾车型:C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新疆喀什市白宫附近一家饭馆跟两个朋友吃饭喝酒,期间马某喝了三瓶啤酒,23时30分许,马某从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纺织厂院内驾驶新Q7***J白色SUV车回喀什市多来提巴格路电力家属院的房子,行驶至多来特巴格路速八酒店对面路段卡点时被卡点民警查获。经金陆验字(2020)26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马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27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内检出227mg/100ml的乙醇含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因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皓亮
(院印)
2021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副本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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