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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焉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马某,男,回族,1995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博湖县,公民身份号码:6528291995********,高中文化程度,焉耆县**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新疆博湖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4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新M-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焉耆县五号渠乡头号渠村(X265线2公里加700米)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树木相撞,造成马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朝宏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取保候审于博湖县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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