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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交通肇事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92********,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住青海省海东********社20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31日22时30分,被告人马某驾驶青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l03线由南向北行驶,车行至Sl03线14公里加500米处时,与在道路上由北向南行走的互助县**镇**村村民靳某某撞倒后碾压,造成靳某某当场死亡。互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马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靳成芳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出警登记表、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玉金

                                    (院印)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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