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马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安定区安定区某某小区某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13时26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甘J0R***号昌河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定渭公路14km+750m路段时,因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将同向熊某某驾驶的浙ARZ187号建设牌二轮摩托车碰撞,致熊某某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甘肃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熊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马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小 平
检察官助理:徐亚玲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8*131;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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