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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马某,男,回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0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高*一起喝酒后,马某驾驶车辆云LZC***号别克牌小型轿车送被害人高*回家,当车辆沿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康定路往新城区方向行驶至康定路延长线凯联商贸前时车辆失控撞到由被害人李**停放在同向道路边的川Z***号重型罐式货车左侧尾部,造成坐在副驾驶位的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的损伤为重伤一级;马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59mg/100ml血。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高*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高*、李**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调查取证等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案发后自行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中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9837****,保证人扎史**,电话13320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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