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2832号
被告人马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中午,马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和县***,12时27分,该车沿禹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路段,自北向西横过非机动车道时,与由北向南在非机动车道内杨某驾驶的皖******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杨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国振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现被羁押于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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