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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乙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8〕969号

被告人马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31978********,汉族,中专毕业,原河南郡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中郡财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财务负责人,住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18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以来,马某甲范(另案处理)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通过河南郡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中郡财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招聘员工,违反金融法规,以1.5%至2%的月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河南郡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做担保,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投资人还本付息,向某某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犯罪嫌疑人马某乙任上述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鉴定,马某乙集资合同总额521万元(含自己集资0万元),其中续签合同额100万元,扣除自己及续签合同后实际集资额421万元,已兑付合同本金371万元,未兑付合同本金150万元,已兑付在保客户利息40.71万元,未兑付集资额109.2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乙的供述;2、同案犯马某丙、马某甲范等人的供述;2、证人茹某某、柴洁洋等人的证言;3、河南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补充事项书;4、辨认笔录;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借据、担保函、收据、转账凭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某某公众吸收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小帅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马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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