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99********,回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号。2018年7月2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21998********,回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乡**村**号。2018年7月2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乙、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马某乙、马某甲结伙到我市西区**路**电机旧厂员工宿舍206房,由被告人马某甲望风,被告人马某乙盗得被害人李某忍放在床上的苹果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725元)。销赃得款人民币1500元(公安机关已扣押非法所得人民币1305元)。
同年7月22日,被告人马某乙、马某甲在我市西区**路**电机旧厂员工宿舍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带公安人员到我市西区沙朗畅联电讯手机店将被盗手机缴回。归案后,被告人马某乙、马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赃物已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乙、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乙、马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乙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乙、马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马某乙、马某甲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电子卷宗共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证人名单1份;
6、扣押的物品现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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