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马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建筑行业,住六安市裕安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马某2019年9月29日曾因赌博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治安拘留七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4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六安市金安区****栋****室。被告人管某某2013年11月26日曾因吸毒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望城岗派出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坤),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六安市裕安区**镇**街道****店内。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管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7日、5月29日分别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在独山镇双峰村樱花溪畔饭店、村民钱某某家、村民金某家以“赌干子”方式开设赌场7场。每场参赌人数十至二十余人不等,并按照5%的比例抽头,每场抽头渔利1万余元,共计非法获利约6万元。其中马某安排被告人管某某参与抽头5场,安排被告人吴某某参与望风7场。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马某、管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符某某、金某旗、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管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管某某、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管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被告人马某、管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归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在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管某某、吴某某均在十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才斌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被告人管某某、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716966****、1773001****;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材料肆册、电子卷宗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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