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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自报),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

被告人温某某(自报),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号。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温某某和同案人“老乡”(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皖K18****五菱牌七座汽车,到达汕某某高速公路广东省普宁市大坝镇铁山洋村路段施工工地,乘无人之机,撬开工地铁皮屋的门锁,盗窃被害人肖树高存放在铁皮屋内旧电焊机1台、旧电动机1台,旧电焊机电缆线(华旗牌)30米、旧电焊钳1把、旧电焊机电缆(华旗牌602451EC81)30米,铁钉4件、焊条2件。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赃物价值人民币共3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车辆行驶记录图、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车辆照片,视频监控截图、辨认现场截图,人员电子档案查询信息资料等;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五菱牌汽车一并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块。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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