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马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湖北汉川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苑*栋***。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7********,汉族,湖北汉川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苑*栋***。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廖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经马某某介绍,于2018年底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为张某某收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通过从张某某处获取和自己找他人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QQ、百度贴吧号在QQ群、贴吧发帖打广告进行贩卖。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使用从被告人马某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在QQ群和百度贴吧打广告进行贩卖。同年12月12日,汉川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大队现场查获被告人马某华为HONOR手机一部,被告人廖某某的OPPO直板手机一部、华为直板手机一部,经勘验,马某手机内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汇总去重后,共有982120条;廖某某OPPO直板手机内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汇总去重后,共有36316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户籍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川公(网)勘【2019】081、083号、手机导出文件内公民个人信息分类统计说明;5.电子证物检查报告光盘、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售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阳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附件:
1.两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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