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马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98********,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乡**村**社**号,现暂住甘肃省兰州市**区**路**网咖。2018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0时许,被告人马某在兰州市**区**路**号小吃店,爬窗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营业款85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2.2019年11月3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在兰州市**区**路**号“**”牛肉面馆,撬断玻璃门把手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的营业款2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3.2019年11月7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在兰州市**区**路**号“**”护肤养生沙龙店,撬断玻璃门把手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的营业款3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4.2019年12月3日23时39分许,被告人马某在兰州市**区**街**号“**”家常菜馆,爬窗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营业款1374元。作案后,部分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赃款690元,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马某共盗窃作案四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724元,作案后,部分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赃款690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赃款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前科材料、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曾因犯罪被判刑教育,但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再次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刑期,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 蓉
书记员:李安琪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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