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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1〕9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0********,小学文化,无业,无固定住所(安徽省宿州市**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7月13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4年4月21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8年2月2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5月26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到宿迁市宿城区中央商场、项里景区西门等地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3辆,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1年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宿迁市宿城区中央商场北侧非机动车停车位上盗窃被害人褚某某白色澳柯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00元;

2.2021年1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宿迁市宿城区中山南路中国邮政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蓝色欧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00元;

3.2021年1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左某某(另案处理)到宿迁市宿城区项里景区西门盗窃被害人蔡某某NOA牌咖啡色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21年2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6.宿迁市宿城区价格服务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等物证;

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后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波

2021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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