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8********,回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4年10月31日因吸毒被贵州省威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又因吸毒于2016年8月18日被贵州省威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3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2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与陈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及马某某(系未成年人,分案处理)至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庙村后塘路12号,采用搭线发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江苏南爵宝雕BD110-15型号的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 800元)。后又至新浦镇荣誉村上拖落447号11室租房门口,采用同样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肖某某停在此处的浙BHE169号牌宝雕牌BD****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1 700元)。案发后,上述两辆宝雕牌摩托车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登记信息、销售凭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合格证、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游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翠翠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70310****);
2.量刑建议书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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