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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盗窃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马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现无固定居所。被告人马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 年8月15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窜至全椒县**镇“**名品店”店内,盗窃浪琴内钻男士腕表一块、浪琴男士腕表一块、万宝龙男士腕表一块、SEVENFRIDAY男士腕表一块、“COACH”钱包一个、香港币600元(被盗日港币汇率为89.866,折合人民币为539.196元)、澳门币20元(被盗日澳门币汇率为89.866,折合人民币为17.9732元)。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四块手表、钱包,价值人民币20417元。合计盗窃金额20974.17元。

2、被告人马某于2020年1月22日至2月16日期间窜至全椒县**镇**广场,被害人范某某经营的**奶茶店,在店内窃得一部“meitu”红色手机。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959元。

被告人马某于2020年2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钥匙、手套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 证人冯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杜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8.​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933.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曾因犯罪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植培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在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和光盘十二个。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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