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马本定,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61********,回族,初中文化,系鲁甸**站退休职工,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住鲁甸县**镇**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6月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鲁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本定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9月7日移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7日补查重报,因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鲁甸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6日转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马本定自2011年开始以自己做生意、儿子结婚、买房、投资等为借口,隐瞒自己无力偿还的事实,承诺支付2分到5分不等的利息为诱饵,向马某甲、马某乙、李某某等三十多人借款一千万余元挥霍殆尽,被多次追讨借款后,马本定于2015年9月逃至昆明市西山区海口派出所辖区内躲避,后于2018年6月4日被海口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马某丙等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马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本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人钱款一千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礼娥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16名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状装于卷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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