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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吉林省松原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于2019年8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2019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2月9日,在长春市南关区**租车行,以每天人民币500元价格租借一辆丰田霸道汽车,后购买伪造的上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以人民币26万的价格将车卖给陈某某,案发后,丰田霸道汽车被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丰田霸道汽车鉴定价格是人民币310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在长春市南关区**汽车公司,以每天人民币600元的价格租借一辆尼桑图乐牌汽车,后购买伪造的上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以人民币11.3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宋某某,案发后,尼桑图乐汽车被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尼桑图乐汽车鉴定价格是人民币4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2.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长春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二手车转让协议》、《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交易合同书》;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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