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马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2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尹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某某乙案件材料。因完善证据的需要,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尹某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虚构蓟州区下仓镇**村村民李某甲及其妻子李某乙家中“有灾”的事实,以“看事”、“还童子”、“请佛像”、“建佛堂”等封建迷信手段,骗取李某甲、李某乙人民币12万余元,后于公安机关立案前归还李某甲、李某乙人民币1000余元。
被告人马某、尹某某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李某乙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尹某某赔偿被害人某某乙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尚洪剑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尹某某均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