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974号
被告人马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2********,回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平房**幢**室。被告人马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2月21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3日、2019年6月12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4月28日、2019年7月8日该分局两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8月8日,本案三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马某以还债等理由向被害人俞某某借款人民币62.95万元,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马某将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村**幢**室的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俞某某,共计骗取被害人俞某某人民币62.95万元。
2.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马某隐瞒其已经将南京市江宁区**村**幢**室的房子售卖他人,再次将该处房屋卖给被害人夏某某,骗取夏某某购房款人民币24万元。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俞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证人夏某某、被害人俞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玲玲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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