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4********,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天津市宝坻区**小区**号,中国共产党党员,原宝坻区**编制**。2018年8月8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宝坻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 2019年1月28日我院以马某某涉嫌受贿罪决定对其刑事拘留,1月29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刑事拘留, 1月31日我院以马某某涉嫌受贿罪对其决定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充调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3月1日、5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利用王某某(宝坻区**委**、原宝坻区**局**、原宝坻区**委员会**,与马某某系夫妻关系,已提起公诉)职务之便,多次接受他人请托并收受他人所送钱财,马某某将请托事项和收受钱财之事告知王某某,由王某某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1年8、9月份,韩某某为顺利通过宝坻区**系统人员招录考试,委托其亲属张某甲到被告人马某某家中,张某甲通过马某某请托时任宝坻区**局**职务的王某某帮助韩某某通过招录考试,张某甲将韩某某提供的人民币50000元转交给马某某,后马某某将收受钱款及请托事项告诉王某某,王某某同意为韩某某提供帮助,后韩某某被宝坻区*甲院录取。
2012年春节期间,韩某某与张某甲一同到被告人马某某家中,韩某某通过马某某请托时任宝坻区**局**职务的王某某帮助其在宝坻区**局系统内调动工作,韩某某送给马某某2000元面值的劝宝超市购物卡,后马某某将请托事项和收受购物卡一事告知王某某,王某某同意为韩某某提供帮助。
2011年,孙某某到被告人马某某家中,孙某某通过马某某请托时任宝坻区**局**职务的王某某帮助其女儿张某乙通过宝坻区**局招录考试,孙某某送给马某某人民币20000元,后马某某将收受孙某某钱款及请托事项告知王某某,王某某同意为孙某某提供帮助,后张某乙被宝坻区*乙医院录取。
2014年春节期间,孙某某到被告人马某某家中,通过马某某请托时任宝坻区**局**职务的王某某帮助张某乙在区**系统内调动工作,孙某某送给马某某4000元面值的劝宝超市购物卡,后马某某将孙某某请托事项及收受购物卡一事告知王某某,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张某乙调到宝坻区**中心工作。
2015年初,张某丙到被告人马某某家中,通过马某某请托时任宝坻区**局**职务的王某某帮助其女儿张某丁在宝坻区**系统内调动工作,张某丙送给马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后马某某将请托事项及收受钱款一事告诉王某某,王某某同意为张某丁调动工作提供帮助。
2018年2、3月份,宝坻区*丙院院长李某某到被告人马某某家中,通过马某某请托时任宝坻区**委员会**职务的王某某帮助其调动工作,李某某送给马某某人民币40000元,后马某某将请托事项及收受钱财一事告诉王某某。王某某虽要求马某某将钱退还李某某,但至案发此款并未退还。
2018年7、8月份,宝坻区**镇政府**曹某某在宝坻区**镇**村王某某父母家门外找到被告人马某某,通过马某某请托时任宝坻区**委员会**职务的王某某为袁某某调动工作提供帮助,曹某某送给马某某人民币150000元,后马某某将收受曹某某150000元及请托事项告知王某某,王某某虽要求马某某将钱退还曹某某,但至案发此款并未退还。
被告人马某某被宝坻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向调查人员交代了监察机关不掌握的受贿罪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某的妻子,伙同王某某,利用王某某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当事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当事人所送钱财,累计人民币27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金中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3册、补充证据1份。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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