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派出所朝阳**栋**房。1999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7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6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19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和绰号“熊别”的男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绿地中心前坪,盗窃被害人粟立沙一台黑色雅迪牌电动车。
2.2020年9月1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和绰号“熊别”的男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绿地中心前坪,盗窃被害人王某甲一台红色爱玛牌电动车。
3.2020年9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和绰号“熊别”的男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绿地中心T2栋前坪,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一台红色发财人牌电动车。
4.2020年9月6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和绰号“熊别”的男子,在长沙市开福区**处,盗窃被害人王某乙一台蓝黑色电动车。
5.2020年9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和绰号“熊别”的男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富兴时代T6栋前坪,盗窃被害人喻某某一台黑色乖乖兔牌电动车。
6.2020年9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和绰号“熊别”的男子,在长沙市开福区**处,盗窃被害人丁某某一台黑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笔录、刑事技术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粟立沙、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参与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新祥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证据材料和案卷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页无正文)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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