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掰脚,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0********,回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村**号。2015年7月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因本案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5日,被巍山县公安局抓获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分4次将47颗重约4.15克的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邹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等人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巍山县**镇“海兴”宾馆附近,1次将15颗重约1.35克的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邹某某、杨某某吸食。
2、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巍山县**镇**村河边,1次将10颗重约0.9克的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邹某某吸食。
3、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巍山县**镇开发区附近,1次将10颗重约0.9克的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杨某某吸食。
4、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巍山县**镇**村幼儿园附近,将12颗重约1克的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吸毒人员拆卖毒品小麻,数量累计约4.1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庆玲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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