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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杀人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现住桐梓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以来二人因感情问题经常发生争吵。2020年5月7日晚,马某某与杨某某在家中卧室床上又发生争吵进而抓扯,两人的儿子马某某听到后心生厌烦,便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进卧室并对马某某说要打就拿刀砍,本意是阻止二人打架,但马某某立即从其手中接过菜刀去割杨某某的前颈部,杨某某反抗滚到床下,马某某追下床继续持刀来回割杨某某颈部,直至杨某某没有反应后遂起身到客厅,马某某报警后案发;经桐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前科查询、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史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持刀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琳

检察官助理:吴红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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