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明亮盗窃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马明亮,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58********汉族,文盲,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马明亮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5月22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16日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盗窃,于2000年3月1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又因盗窃,于2000年4月1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00年4月28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30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9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盗窃,于2006年9月13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盗窃,于2011年12月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盗窃,于2014年5月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明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明亮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明亮,听取了被害人宋某某、被告人马明亮及其值班律师张翰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明亮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马明亮至泗洪县青阳街道泗州商城南门小吃一条街一摊位处,将被害人宋某某装在上衣口袋里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206.25元。

另查明被告人马明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明亮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7.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明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明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川

检察官助理:汤辉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明亮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